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工作,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重要定义】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是指依据定额达标法、排污绩效法、产排污系数法、类比法等技术方法,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限值的过程。
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与质量、总量控制目标、清洁生产和行业综合整治等要求,以指标核定结果为重要依据,实施政策性调整并最终确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限值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五区范围内国家和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核定和分配,其他污染物需实施总量控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有主要污染物排排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现有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试点范围外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和分配工作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现状、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放标准等因素,建立总量控制与产业优化相配套、污染减排与环境改善相挂钩的环境制度。
第五条【期限】排污单位经核定、分配获得的排污指标,其使用年限与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核定与分配方法,指导、督查各区核定和分配工作,并负责国控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审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核定和分配。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筹下,负责其它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和分配工作。
第二章 排污指标核定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指标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和排放标准,在符合环评技术导则的前提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原则上应参照本意见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核定。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指标核定】现有排污指标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定额达标法核定;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方法核定。
第九条【定额达标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量按废水(废气)排放量与排放浓度标准的乘积确定。
(一)排放浓度标准的确定
排放浓度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确定,环评文件或地方环境治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确定。不同工序或排污口适用不同排放标准的,应分别核算后予以加和。适用不同排放标准但合并排污口的,应按较严的排放标准核定。
(二)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的确定
废水排放量统一取最近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载明的企业废水排放量数据。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不纳入排污指标核定范围。
烟气排放量根据燃料消耗量与烟气系数的乘积确定,燃料消耗量根据最近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载明的能源消耗量确定。主要能耗设施废气排放定额系数详见附表。
若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没有载明燃料、水等能耗数据,且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污染治理要求,产品性质没有变化,产品产量和主要产污设备没有增加,排污单位可提供近五年来实际能耗最大年份的能耗报表、主要设备清单、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产品产量报表等证明资料作为核定依据。
若排污单位现状与最近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比,有清洁能源改造等情形的,则将最近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载明的燃料根据低位发热值转换成当前使用的燃料,并按实际燃料类型的排放浓度标准核算。
若排污单位存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完善环保手续或整改情形的,则需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整改,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根据整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整改验收后的报告和意见结论予以核定。
第十条【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指标核定】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其设计处理能力和排放浓度标准进行核定。
废水排入工业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参与指标核定和分配,但应满足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
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有废水排放接管证明或相关批复,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定额达标法法进行指标核定,但出水浓度限值应按城镇生活处理设施的排放浓度标准确定。
第三章 排污指标分配
第十一条【分配原则与方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应以排污指标的核定结果为重要依据和前提,并按不突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总量限值进行分配。
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区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实施政策性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结果分配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
(一)经排污指标核定后,区域或行业排污指标总和超过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目标的;
(二)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区域或行业整治,需要实施更严格环保要求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情况。
调整方法主要采用调整排放浓度限值、行业或区域等比例减排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重新核定的原则】当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重新核定排污指标。重新核定排污指标应按照等比例削减原则或者各区结合污染减排、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特点等要求确定调整削减原则。
第十三条【预留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核定、分配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时,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排污指标相对充裕的前提下,预留部分区域排污指标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用量和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核定公示】经核定、分配的排放指标由负责核定、分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意见的,通过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予以载明。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责任】组织实施排污权核定的工作人员应以总量控制目标和区域环境质量为基础,按照本意见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核定,做到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如实准确提供真实有效的环境信息和证明材料。对违反相关规定,在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表
附表1 不同燃料低位发热值
燃料名称 |
实物计量单位 |
热值(kj) |
原煤 |
kg |
20935 |
原油 |
kg |
41870 |
重油 |
kg |
40614 |
柴油 |
kg |
42289 |
天然气 |
m3 |
38981 |
液化石油气 |
m3 |
50244 |
水煤气 |
m3 |
6688 |
水煤浆 |
kg |
11500 |
备注:根据《环境保护计算手册》(奚元福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取值。
附表2 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供)行业废气排放定额
原料 |
工艺名称 |
规模等级 |
单位 |
排污系数 |
煤炭 |
煤粉炉 |
450~749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10150 |
煤炭 |
煤粉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
250~449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9713 |
煤炭 |
煤粉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249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9305 |
煤炭 |
煤粉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
35~74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7558 |
煤炭 |
煤粉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
20~34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7729 |
煤炭 |
煤粉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或层燃炉 |
9~19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7958 |
煤炭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 8兆瓦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9415 |
垃圾 |
焚烧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6722 |
天然气 |
燃机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立方米-原料 |
24.55 |
备注:废气排污系数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年修订)》取值。
附表3 工业锅炉废气排放定额
燃料名称 |
工艺名称 |
规模等级 |
单位 |
末端治理技术 |
排污系数 |
烟煤 |
层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有末端治理 |
10805 |
烟煤 |
循环流化床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有末端治理 |
9886 |
轻油 |
室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有末端治理 |
18694 |
重油 |
室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有末端治理 |
16135 |
天然气 |
室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原料 |
直排 |
136259 |
液化石油气 |
室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原料 |
直排 |
375170 |
煤气 |
室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原料 |
直排 |
58943 |
生物质(木材、木屑、甘蔗渣压块等) |
层燃炉 |
所有规模 |
标立方米/吨-原料 |
直排 |
6240 |
有末端治理 |
6552 |
备注:工业锅炉单位能耗废气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工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年修订)》取值。
附表4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定额
燃料 |
低位发热值Q (kJ/kg或kJ/Nm3) |
空气过剩系数α |
烟气系数Vy (Nm3/kg或Nm3/Nm3) |
水煤浆 |
11500 |
1.7 |
6.39 |
水煤气 |
6688 |
1.7 |
3.11 |
天然气 |
38981 |
1.7 |
18.60 |
液化石油气 |
50244 |
1.7 |
22.91 |
柴油 |
42289 |
1.7 |
18.62 |
重油 |
40614 |
1.7 |
17.94 |
原煤 |
20935 |
1.7 |
9.99 |
焦炭 |
28471 |
1.7 |
12.86 |
备注:根据《环境保护计算手册》(奚元福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计算燃料燃烧烟气系数。
附表5 陶瓷制品制造业喷雾塔、窑炉废气排放定额
燃料 |
低位发热值Q (kJ/kg或kJ/Nm3) |
空气过剩系数α |
烟气系数Vy (Nm3/kg或Nm3/Nm3) |
水煤浆 |
11500 |
7 |
23.47 |
水煤气 |
6688 |
7 |
10.30 |
天然气 |
38981 |
7 |
73.23 |
液化石油气 |
50244 |
7 |
90.91 |
柴油 |
42289 |
7 |
74.72 |
燃煤 |
20935 |
7 |
39.40 |
焦炭 |
28471 |
7 |
51.91 |
备注:根据《环境保护计算手册》(奚元福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计算燃料燃烧烟气系数。
附表6 陶瓷制品制造业原煤转化成车间设备实际燃料系数表 |
|||
指标 |
单位 |
系数 |
燃料使用设备 |
煤气发生炉产气率 |
Nm3/kg-原煤 |
3 |
窑炉/喷雾塔 |
水煤浆制取率 |
kg/kg-原煤 |
1.7 |
喷雾塔 |